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业务委员会各位委员:
2001年11月2日至3日,由全国律协主办、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全国律协经济业务委员会2001年会在厦门东南亚大酒店召开。经过2天的会议,年会已顺利闭幕。现将会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到会人员情况
本次年会共收到83份注册登记表,其中厦门本地律师7名,外地律师76名。实到缴费人数为43人。会议期间参加人数为80余人。其中,到会的领导有:原司法部副部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陈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于宁,全国律协业务调研部主任里红,全国律协经济业务委员会主任吴伯庆,福建省司法厅副厅长、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薛育卿,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市人大副主任张斌生,出席会议并致辞;厦门市司法局局长沈恒斌,厦门市司法局律管处副处长张一鸣,福建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卫星,福建省律师协会副秘书长肖仁辉,厦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郑振辉出席了会议并参加研讨。
经济业务委员会委员中,报名参加的有24人,实到为19人。张庆茂、王法瑞、柴翠芬、朱燕、姜福丛、刘迎生、韩传华、戈宇、蔡和斌、徐家力、张闻起、张庆、臧峻等13位委员请假。王传高、黄思周、李健民、周俊才、顾亚平、黄廉熙、许戍枫、白玛、陈瑛明、赵建平、邹强伦、何洪潮等12位委员未给予回函或无法联系上。
二、论文交流情况
本次年会共收到50篇论文,载入论文集的为49篇(有1篇因在会上提交,无法载入论文集)。论文主要围绕公司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涉及公司股权转让,股票期权,公司治理结构等当今公司中的热点问题。从提交的论文内容和会议交流研讨的情况来看,股权转让论坛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过渡期、股权转让与公司治理结构、通过股权转让控制公司资产与直接收购公司资产的比较研究、股权转让与企业购并;公司治理结构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和制度设计、董事回避制度、经理法律地位、累积投票制、股东权保护;在股票期权论坛上,与会律师首先明确界定了股份期权的定义,区分了其与经营者股权、期股等相关概念的差别,共同分析了目前股票期权在我国实施所面临的障碍,并就规范的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达成共识;
除此之外,会议还涉及公司设立及运行中部分问题、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公司财务支持法律问题、注册资金的证明责任、中国公司在美国私募融资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问题、加入WTO后工商行政管理模式的转变。
三、会议日程安排及讨论情况
本次年会时间安排紧凑,具体日程见附一"会议日程安排表"。
会议讨论过程中,会场一直保持着热烈的讨论气氛,每场讨论下来,与会代表都有意犹未尽的感觉。具体讨论内容见附二"年会综述"。
四、委员会会议
11月1日晚召开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上讨论通过了本次年会的会议日程及会议预算。
11月2日晚举行的第二次委员会会议上,委员们主要针对委员会的业务规则的制定,专业论坛的建立,委员会的业务发展方向,委员会的名称问题及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问题进行了探讨。经过讨论,委员会认为:
(1)委员会的名称不变,仍为经济业务委员会";
(2)建议增选柳平、黄鹰、肖金泉三人为委员会副主任;同时建议免除刘迎生、徐家力副主任职务;
(3)应积极吸收有积极性、有才能、有能力的律师加入委员会队伍;
(4)应积极制定经济和投资方面的业务规则;
(5)明年会议召开的地点定在西南部,时间暂为秋季,会议议题由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先拟出,提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再定。
五、会议总结
经过2天的交流和讨论,与会代表们对公司中的法律问题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认识。新千年的第一次大会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委员会议上讨论的委员会发展规划和执行方案,为委员会今后的研究发展方向起了指引的作用;委员会内部的组织调整,壮大了委员会的阵容,起了组织保障的作用。
综上所述,本次年会具有如下特点:
1、较强的针对性。年会紧紧围绕公司法律中的三大热点问题进行探讨,有很强的针对性,避免了讨论中的一盘散沙,突出重点,取得积极的成效。
2、讨论问题的前瞻性。会议上讨论的公司股票期权、股份转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问题都有是公司中的前沿问题,也是公司法律问题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可谓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具有积极的社会效益。
3、讨论中涉及的并购问题是常青树,它对于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水平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同时对律师开拓新的业务有很大的帮助。
本次年会的顺利召开,为下一步的研究和工作拉开了序幕。2002年-2004年的工作重点为:
(1)委员会队伍的扩容
委员会希望各省市律协积极推荐优秀人才加入本会,委员会将积极吸收成果显著、业绩突出、认真负责和积极性高的律师出任委员,坚决淘汰不遵守纪律,不积极参加活动,业绩和成果不突出的委员。
(2)专业领域规范的建立
制定业务规则(或称业务指引、业务规范、业务指南),由各所、各地区具体认购议题,拟定纲要经讨论通过后再拟出初稿。目前,先由武汉的律师认拟一个规则,北京和上海的律师各认拟两个规则,于2002年3月底前完成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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