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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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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知识介绍

 

一、仲裁及其特点

我国于199481日颁布《仲裁法》,确立了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列的经济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裁判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公正性,仲裁员均为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2、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3、自愿性,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事项;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5、专业性,仲裁实行专家断案;6、独立性,仲裁委独立于其他机构,仲裁庭独立于仲裁委;7、经济性,仲裁的一裁终局制节约费用。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管辖制度的区别。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国内任何城市、世界上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案件都可到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诉讼则有严格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

2、受案范围的区别。仲裁的范围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涉及刑事、人身关系的案件及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委无权受理,而诉讼则无此限制。

3、审理主体的区别。仲裁实行专家断案制,仲裁委从各个行业聘请专家作为仲裁员,制作成仲裁员名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从中选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而诉讼中审理者是法官。

4、审理期限的区别。仲裁是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诉讼是两审终审制。

5、执行上的区别。由于仲裁是一种解决经济纠纷的国际惯例,而我国又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所以厦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可以直接在世界上一百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执行,而诉讼判决并不当然可以在他国直接执行。

三、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在合同中签订有效的仲裁协议或纠纷发生后签订书面的仲裁协议

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要签订规范的仲裁条款。以当事人选择厦门仲裁委员会为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则必须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必须明确表明因该合同引起的争议应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二是必须明确表明排斥诉讼,即当事人不能同时既选择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又同时选择法院管辖。

四、仲裁案件如何提起

1、引起纠纷的合同中必须有仲裁协议;2、纠纷必须是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3、必须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包含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4、必须提交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5、必须提交支持仲裁请求的相应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