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8月2日,张先生下班后来到某房产商售楼处,一位售楼小姐非常热情地接待了他,详细向他介绍所看中房产的有关情况,解答他提出的各种问题,并带他到现场看房。为防止自己看中的房产被他人抢买,张先生听从售楼小姐的建议,先交定金一万元,8月10日签正式购房合同。由于当时财务人员已下班,售楼小姐便写了一张以其自己为收款人的收条给张先生,其内容为"收到张××现金一万元。"
8月10日,张先生如约来到售楼处,得知那位售楼小姐已离开公司,张先生所交的定金也根本没有存入公司账户,公司不同意与他签订合同。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房产商就该售楼小姐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退还一万元定金。2001年2月,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主张售楼小姐收取一万元定金是职务行为证据不足,驳回张先生的诉求。
评析:
本案中,由于售楼小姐是以个人的名义出具的收条,且该收条未写明是"购××房产"定金,又未加盖房产商公章,因此,无法认定售楼小姐的收款行为是代表房产商的职务行为,张先生败诉在情理之中。
实践中,还有一些类似张先生的案件。如有些购房者按售楼人员提供账户转账后,发现该账户为私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还有些购房者为逃税签订两份合同,多交房款少开发票,最后合同被认定无效仅能取回部分房款,还要接受房屋主管部门的处罚。
那么,支付购房款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我们认为,首先,在付款前应先了解房产商是否有售房能力,不要轻易付款;其次,在付款时应索取盖有开发商或代理商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或收据,如转账,应核实账户的户名是否为房产商;第三,警惕开发商或售楼人员的一些欺诈行为,不可把款存入或转入私人账户,亦不可为逃避税费任由房产商开具低额发票,最终受损失还是自己。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对商品房预付款的支付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规定,房产商应当在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购房人在支付房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交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向房产商换取售房发票。房产商不得擅自收存购房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
*以上意见,供广大购房者参考。
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
蔡谦 张双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