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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学徒制度
张照东

一、学徒训练
  为了使那些未能接受高等教育的年青人有良好的就业机会,并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香港职业训练局专门为年青人制定了"学徒训练计划"。学徒训练是年青人晋身技术人员的最佳途径,其优点不仅在于完善的在职专业训练,还在于攻读技术课程增强掌握新科技能力的同时有个稳定的收入,以及由学徒事务专员签发满师证明,确保专业资格。因此,学徒训练在香港颇受只有中学学历的年轻人的青睐。
  提供受训机会的行业包括汽车维修、船舶维修、电子、电梯维修、印刷、土木工程及建筑、电机、金属品制造、冷气、塑胶、酒店、珠宝、制衣纺织等。训练的类别分为技工学徒训练和技术员学徒训练两种,前者的入训资格为初中程度,后者的入训资格为中五程度,训练期都是三至四年,修毕基础课程可豁免一年。
  整个"学徒训练计划"有四个要点:(1)学徒合约--根据《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确保学徒得到适当训练及合理的雇佣保障;(2)实务训练--在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学徒在雇主机构内接受在职实务训练;(3)理论训练--雇主保送学徒到工业学院或科技学院接受工业教育,使理论与实务训练相结合,所需学费由雇主支付;(4)证书--训练期满后,学徒可获得训练期满证明书,该证书由学徒事务专员加签,得到香港政府及所有雇主承认。
  完成学徒训练后,技术人员的晋升机会极佳,还可以自行创业。职业训练局学徒事务署设有学徒就业辅导处,负责学徒就业服务,包括提供职业资料和介绍就业。登记后,该处会安排申请人到有关机构面试。

二、学徒制度
  为了促进指定行业内理论和实践兼备的学徒训练,以及管理这些行业内的学徒雇佣事宜,香港政府制定了《学徒制度条例》并于1976年7月19日起生效,职业训练局学徒事务署据此编制了《学徒规例指南》,旨在确保年青人接受适当的职业训练,使工商业获得良好的技术人才,推动经济发展。《学徒制度条例》适用于所有受雇在指定行业内工作的年青人及其雇主,但不适用于在远洋轮船上工作的年青人。条例所"年青人"的定义是14至十九岁的人,"指定行业"是行政长官根据《学徒制度条例》而指定的行业或职业,指定行业经常在香港政府《宪报》上公布。
  1、指定行业的学徒合约
  除非事先获得学徒事务专员的许可,雇主在指定行业内只可雇用年青人做学徒,并在学徒事务署登记其学徒合约。指定行业内的学徒合约必须按照指定格式或大致类似的格式以文字书写,明确列出学徒训练期内雇主与学徒的权利与义务,并由雇主、学徒及学徒的监护人(如果学徒尚未成年)签署。
指定行业内的学徒合约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才有效:(1)该合约已由学徒事务专员登记;(2)该合约已获学徒事务专员豁免登记;(3)该合约在这些行业成为指定行业之前已自愿送交学徒事务专员登记。
  学徒及其雇主均受学徒合约约束,直至该合约期满或根据《学徒制度条例》第30条解除。单对雇主而言,该合约的约束力可在转让给另一雇主时终止。
  2、学徒合约的登记
  在某行业成为指定行业之前已经雇有年青人在该行业工作的,如果该年青人是一名受学徒合约约束的学徒,雇主必须在该行业成为指定行业后60日内将合约送交学徒事务专员登记,或以该学徒已经完成大部分训练为由向学徒事务专员申请豁免登记,如果该合约在该行业成为指定行业前已自愿登记则无需再登记。如果该年青人并非受学徒合约约束者,雇主必须在该行业成为指定行业后60日内与其签订学徒合约,并在签妥后14日内送交学徒事务专员登记,或向学徒事务专员申请豁免登记。在某行业成为指定行业之后雇用年青人工作的,雇主必须用指定格式或大致类似的格式与其签订学徒合约,并在签妥后14日内送交学徒事务专员登记。
  除上述强制登记的情形外,非指定行业的学徒合约可以不登记,雇主也可以自愿将合约送交香港学徒事务署登记。不论是强制登记或自愿登记,每份送交学徒事务专员登记的学徒合约,必须附上一份体格检验证明书,证明学徒适合从事该行业的工作。在登记之前学徒事务专员可以要求更改学徒合约,更改事项亦将成为该合约的一部分。
  3、学徒合约的更改、转让、解除与终止
  经登记的学徒合约的更改事项,必须在一份由合约全部当事人签署的文件内列明,这份文件必须在前妥之后14日内送交学徒事务专员登记。
  经登记的学徒合约可在两种情况下转让:(1)获得学徒事务专员批准、学徒及其监护人(如果学徒尚未成年)同意后,由雇主转让给另一雇主;(2)获得学徒及其监护人(如果学徒尚未成年)同意后,由学徒事务专员转让给另一雇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必须由学徒事务专员将转让及生效日期登记后,转让才开始生效。
  经登记的学徒合约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可在训练期内解除:(1)全部当事人同意;(2)由任何一名当事人按照该合约之规定提出解除;(3)由学徒在结婚时提出解除;(4)由学徒事务专员以一项充分的理由解除。在前三种情况下,提出解除合约的当事人必须于预定解约日至少14日前通知学徒事务专员;在后一种情况下,学徒事务专员也必须于预定解约日至少14日前通知各当事人,除非学徒事务专员认为少于14日的通知期对学徒是有利的。在学徒事务专员将解约决定通知各当事人后,该项解约才开始生效。如果因学徒行为不检、违反合约规定或不履行合约而解除合约,该学徒于解约后两年内将不获准签订其原本行业或任何指定行业的学徒合约,并不准在工业院校修读由学徒事务专员颁发的入学令上所指定的课程。
  如果依照学徒合约的规定可以解除合约的,如学徒行为不检或经常不服从命令,雇主可选择解约或将登记学徒停职,停止期不得超过14日。雇主必须在停职开始后的三日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学徒事务专员并说明理由,该学徒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徒事务专员。
  除完成训练或根据《学徒制度条例》第30条解约外,登记学徒的雇用终止时,雇主必须在14日内用指定表格通知学徒事务专员。
  4、登记学徒的训练
  登记学徒的训练内容由两项构成:(1)在职训练与经验--如果训练不充分,学徒事务专员可要求雇主在指定时间内改善;(2)有关的工业教育--学徒事务专员可以颁发上课令规定雇主给登记学徒修读规定的课程,不论课程在白天或晚上举办,雇主均不可因此而扣减学徒的薪金,并且指定课程的学费由雇主承担,但雇主可要求学徒缴交重读的学费。
  当公布某一行业成为指定行业时,学徒事务专员会在《宪报》上规定该行业的训练期限,通常不可少于三年。学徒因患病或其他合理原因而缺勤或旷课或未能通过必要的考试,学徒事务专员可将训练期限延长,最长可达一年。如果学徒在接受训练前已经获得某项指定资格,学徒事务专员可将训练期限缩短,最长可达一年。强制的试用期是三至六个月,这段期间将构成训练期的一部分。
  雇有学徒在指定行业工作的雇主,学徒事务专员会规定其保存及提交学徒记录和报告。雇用登记学徒的雇主必须用指定表格记录《学徒规例》第16条第1款所规定的事项,并且必须每六个月提交指定表格列明学徒的工作进度、超时工作及缺勤或旷课情况。
  登记学徒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雇用期间及超时工作,由劳工处按照14至十五岁、十六至十七岁、十八岁及十八岁以上三个组别,对其每周工作日数最高额、每日工作时数最高额、不包括超时工作的雇用期间最高额、每日超时工作时数最高额、包括超时工作在内的每日工作时数最高额、包括超时工作在内的雇用期间最高额、连续工作期间最高额、不包括超时工作的每周工作时数最高额、包括及不包括超时工作的雇用时间、每年超时工作最高额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登记学徒或豁免登记学徒在完成训练后14日内,雇主必须用指定格式填写学徒毕业证书,并将该证书送交学徒事务专员,由学徒事务专员加签后颁发。
  5、学徒事务专员的职责
  对于登记学徒,学徒事务专员负责:(1)向雇主提供学徒训练及雇用的意见,并予以协助;(2)确保学徒的训练以适当方式进行;(3)调查雇主或学徒有关违反学徒合约或《学徒制度条例》的投诉;(4)调解雇主与学徒的纠纷;(5)与工业院校合作,确保学徒获得必要的教导。学徒事务专员可以委任督察执行上述职责及指导学徒。学徒事务专员还可以用书面拒绝登记学徒合约、登记更改文件、批准转让、确认停职、同意解约。
  《学徒制度条例》授权学徒事务专员及督察:(1)进入及检查可能有学徒或年青人受雇的地方;(2)查询在该处的任何人士;(3)着令有关人士出示与学徒或年青人雇佣有关的文件,并取得这些文件;(4)查问以确定是否有违反《学徒制度条例》的事项,并检察、取得证明违反条例的证物。任何人士对学徒事务专员及督察在履行职责时所做的决定感到不满,可以书面形式在知悉决定后二十八日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6、违法事项
  对雇主而言,下列事项乃属违法:(1)未获豁免而在规定期限内不与雇用在指定行业内工作的年青人签订学徒合约,或不将指定行业的学徒合约登记;(2)在规定期限内不将学徒合约的更改事项登记;(3)在规定期限内不将原雇主的死讯(如果现雇主已继承业务并继续雇用登记学徒)或合伙人的变更事项通知学徒事务专员;(4)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学徒事务专员报告登记学徒的停职;(5)在规定期限内不填妥学徒毕业证书并将证书送交学徒事务专员;(6)在规定期限内不将登记学徒的终止雇佣通知学徒事务专员;(7)在规定期限内不依照学徒事务专员的要求改善登记学徒的训练;(8)不准许登记学徒修读由学徒事务专员指定的课程,不保存或不提交学徒事务专员规定的记录和报告。
  对其他人而言,下列事项也属违法:(1)诱使登记学徒解除其学徒合约;(2)明知登记学徒正受学徒合约约束而故意违例予以雇用;(3)任何人士为签订、更改、转让或解除一份强制登记或自愿登记的学徒合约而索取保证金、费用、礼物、报酬、奖金或佣金;(4)任何人士妨碍学徒事务专员、督察或获授权人士执行《学徒制度条例》规定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