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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公共权力,它对于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起着巨大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又容易失去制衡,造成对公民生命权和财产权的侵犯,就好比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如何加强对警察权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警察滥用职权,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有意义的课题。香港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的运作,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
一、监会的宗旨和性质
为了使香港的投诉警察制度公平、高效和具有透明度,保证每一个投诉个案都能得到公正、迅速、仔细和不偏不倚的调查,香港在警务处的投诉警察科之外设立了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the
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uncil,简称警监会IPCC)。
警监会是负责复检和监察香港警务处属下之投诉警察科受理的每宗投诉警方个案,以独立、公正、透彻的精神,监察每宗由投诉警察科调查完毕的投诉个案的结果,确认及建议改善现行投诉警察制度的方法,以增进调查过程的透彻性、透明度、公正和效率。警监会会审阅调查档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并可以书面向投诉警察科提出意见或质询。除了监察每宗投诉的结果外,警监会还会检讨投诉警察科的整体工作程序,研究警务人员何种行为引致市民投诉的统计资料,指出任何导致投诉或在将来可能引起投诉的警方工作程序漏洞,并向香港警务处长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出建议。
警监会奉行的价值观是:不偏不倚、坚持不懈地追寻事实的真相,审慎思索和彻底地审阅投诉个案的调查结果,做出理智、公正、迅速的裁决,提倡更为完善的程序和规则以减少投诉警察个案,严格遵守保密原则,有效率和实际地运用资源。"昔日包青天,今日警监会"这一广告标语,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警监会的追求。
警监会的性质是个独立委员会,完全独立于香港警务处。警监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的社会贤达组成,包括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及至少八名其他委员。此外,香港申诉专员公署的申诉专员为当然委员。警监会有本身的专职秘书处和法律顾问,以独立形式运作。
二、警监会的监察过程
警监会并不会直接调查投诉警方的个案,因为那是警务处投诉警察科的工作,若市民认为任何警队成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不正确的地方,可通过信件、电话或亲自向任何警署或香港警务处投诉警察科办事处投诉。
警务处投诉警察科接到市民对警方的投诉后,会尽快展开调查,并在完成有关调查之后将调查报告提交警监会,由警监会对个案进行审核。经审核,警监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接纳或不接纳报告的决定。如果警监会不接纳报告,会向投诉警察科提出质询或要求其作出澄清。投诉警察科提供进一步资料后,警监会再对个案进行审核,做出接纳或不接纳报告的决定。如果警监会再不接纳报告,个案将交由警监会与投诉警察科代表联席会议进行深入讨论和审议,考虑是否接纳报告。如果警监会还不接纳报告,个案将再交由投诉警察科作出澄清,提供进一步资料,重新进入警监会的审核程序。如果警监会接纳投诉警察科的调查报告通过个案,将通知投诉警察科由其函复投诉人,并采取适当的纪律处分,以及将复检、修订或改善警方工作方法和程序的办法付诸实行。
市民若对有关投诉有任何疑问,警监会也可以邀请本人或其他证人与警监会委员见面,以作澄清。为加强警监会的监察功能,警监会委员还可以预先安排或随时到访投诉警察科,视察有关投诉的调查情况。警监会在完全确定投诉警察科的调查公正无误后,才会接纳投诉警察科对有关投诉的决定。警监会接纳通过相关个案后,投诉警察科会尽快向投诉人通知调查结果。
三、警监会的服务承诺
警监会致力于彻底、高效地监察投诉警察科对市民投诉警方事宜的调查结果。为达到此目的,警监会对其服务水平做出如下承诺:对于致电或亲身查询,即时答复;书面查询,十日内答复;对一般投诉个案的监察,在三个月内处理结束;对复杂投诉个案及上诉个案,在三至六个月内处理结束。警监会在监察投诉警方事宜上承诺的标准回应时间,由接到投诉警察科的最后调查报告时开始计算。对警务人员投诉的监察工作,并不限于审阅文件和资料,更包括严谨分析和积极探索,力求找出事件真相。当遇到非常严重和复杂的个案,监察过程可能涉及成立特别复检小组、接见证人和征询专家意见等事宜,警监会可能要向投诉警察科提出多次质询,甚至要求其重新调查。因此,某些个案的监察过程可能较长,实际时间视乎个别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投诉警察科重新调查的结果而定。
警监会每年都会出版工作报告书,详述警监会的工作,并选载一些警监会处理的案例。此外,警监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部分会议是公开让市民及新闻界旁听的。有兴趣旁听会议或索取警监会的年报及其他资料者,可亲往或致信(香港湾仔高士打道56号第一太平洋中心10楼)、致电(25243841)、传真(25258042)或以电子邮件(Email:ipccenq@ipcc.gcn.hk)方式联络警监会秘书处,亦可浏览警监会的国际互联网页(http://www.info.gov.hk/ipcc)。
四、一点思考
警察权的监督与制约是法治社会的重要课题,香港警监会的成功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思路。正如"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这一名称所揭示的,"独立"是这一机制成功运作的关键,是其生命所在。完全独立于香港警务处,使警监会在人事、财政和业务上免受警务处的种种制肘,运作起来更为超脱。
警监会并不取代警察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对警方的各种投诉事宜都由警务处属下的投诉警察科调查处理。警监会只是一个监督机构,不是越殂代庖直接受理这种投诉,而是对投诉警察科处理投诉案件的结果进行复检和监察。这一机制的可贵之处在于,投诉警察科对有关投诉的决定,必须经过警监会的审核,在完全确定投诉警察科的调查公正无误后才会被接纳通过,然后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这就可以在更大程度上保证处理结果的正确性,降低投诉人不服再次上诉的可能。更重要的是,警监会的独立性更可以减少投诉人的猜疑,因为如果只有警察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人们对其自我批评和改正错误的不信任在所难免。有了警监会作为外部监督机构,与警方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能够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更公正地处理问题。打个比方,让左手监督右手,即使右手做错了事,左手也未必舍得打下去,毕竟"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因此这种监督的作用未免大打折扣,比不上让第三只手监督的作用来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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